:::

重要通知!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02 | 點閱數: 238

一、旨揭函釋摘述重點並作若干補充解釋如下: 
   (一)查約僱辦法第4條略以,約僱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各機關如發現受僱之約僱人員於僱用時或僱用後有約僱辦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以下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不 宜以解除契約作為法律效果:
       1、各機關首長主管應迴避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首長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此限。)
       2.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離職前之人事凍結期間,不得僱用約僱人員。
       3.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 情事之一(違反消極任用資格)者,不得僱用約僱人員。
   (二)違反上述規定,明定其法律效果為「終止契約」,其僱  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爰約僱人員僱用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效力;業依規定支付之報酬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會員登入

防疫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