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8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1028號函辦理。
二、按前開教育部來函釋示:如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或因兵役義務延後報到之公費教師,對於公費義務服務期滿日至當學年度介聘採計日(7月31日)止,倘有未滿1個月(即8月31日前)之畸零日產生,同意得以切結方式先行申請當年教師介聘作業;並俟介聘成功後,再行辦理公費償還事宜。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