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有關未成年子女年齡屆時將配合調整至十八歲,爰將相關「未滿二十歲者」文字刪除之。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