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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9-27 | 點閱數: 116

一、如主旨,函釋摘要重點如下:
(一)教育部前以106年2月16日函釋示,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到職者,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
(二)教育部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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