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8條之1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為配合上開修正案,爰一併修正本辦法第2、7、 9、10條相關文字。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