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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1-12-15 | 點閱數: 275

一、銓敘部配合司法院110年10月22日釋字第811號解釋,針對重覆加保規定,發布110年12月6日通令規定。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限制重複加保相關規定,雖符憲法及法律基本原則;惟對於其被保險人所受違法解職(聘)處分嗣後經撤銷之復職(聘)並申請追溯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情形並未規範,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即應採認為公保養老給付年資,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相符。

三、爰此,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通令規定,如在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屬於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而且已經參加該保險者,得作以下2種選擇(惟上述選擇,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
 (一)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不參加」公保
 (二)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繼續參加」公保

四、如果選擇繼續參加公保,在重複加保期間,得併計成就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的條件,並依規定計算養老給付,惟其餘保險事故年資不予採認,亦不予給付。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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