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5日府交安字第1110214910號函辦 理。
二、本次辦法修法重點為「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 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應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未依規定 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 施。」
三、另依旨揭辦法第12條,請貴校加強向教職員及學生宣導在 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 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規定繫妥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