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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1-11-12 | 點閱數: 163

一、基於公教處理一致,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照前開銓敘部105年6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54121247號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如姪子),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3個基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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