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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2-11 | 點閱數: 242

一、有關旨揭修正條文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修正條文第8條)
  (二)對於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明定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另定調整比率,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修正條文第67條)
  (三)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7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0條)
  (五)另本次條文第13條修正內容,則係「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辦理留職停薪且未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年資」之規定,因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條號有所修正(由第4條第1項第5款改條號為第4條第2項), 爰一併修正調整。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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