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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7-05 | 點閱數: 235

一、有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1年6月27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其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日數及期間;明定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11條)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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