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修正公務員服勤時數等義務相關規定,以符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及健康權;本室依據考試院網站公布之公服法修正草案修正對照表及其立法理由說明,摘述相關重點如下:
(一)以現行「週休二日辦法」命令位階所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納入法律位階,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不得遲到早退,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
(二)基於公立學校教職員之服務對象係教師與學生,其於寒暑假期間無須到校上班,行政業務需求於此段時間自然減少,學校職員之辦公時間,自得配合彈性調整。
(三)承上,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針對上述規範在維持全年上班總時數下,調整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