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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3-08-23 | 點閱數: 111

一、現因COVID-19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教師於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112年5月1日起至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77990B號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二、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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