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主旨,另本次主要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第28條第1項增訂第10款「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原第10款遞移為第11款。 (二)爰此,為維護公部門人事管理之一致性,爰配合前開公 務人員任用法之修正,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增訂援引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款次。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