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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9-27 | 點閱數: 116

一、如主旨,另本次主要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第28條第1項增訂第10款「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原第10款遞移為第11款。
(二)爰此,為維護公部門人事管理之一致性,爰配合前開公 務人員任用法之修正,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增訂援引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款次。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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