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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7 | 點閱數: 222

一、如主旨,另本次主要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第28條第1項增訂第10款「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原第10款遞移為第11款。
(二)爰此,為維護公部門人事管理之一致性,爰配合前開公 務人員任用法之修正,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增訂援引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款次。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府人力字第1110259253號函.pdf
    1) 府人力字第1110259253號函.pdf
  • 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2844號函.pdf
    2) 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2844號函.pdf
  • 院授人組第11120012841號令.pdf
    3) 院授人組第11120012841號令.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pdf
    4)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修正總說明.pdf
    5)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修正總說明.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6)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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