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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1-10-05 | 點閱數: 259

一、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應比照請假規則之規定及銓敘部相關函釋辦理,亦即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依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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