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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2-10 | 點閱數: 150
一、本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第5次招考)結果如下:    一般科代課鐘點教師:正取─劉○綸       二、正取人員請於112年2月13日(星期一)9時至10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並攜帶以下證件:  (一)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二)其餘應繳交證件,將於報到時由學校提供「霄裡國小教師就任繳交證件一覽表」及相關表件,請再依該表表定期限內繳交予學校。  (三)倘眷屬有需加健保者請一併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本次甄選缺額已補滿,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2-09 | 點閱數: 261
一、本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代課鐘點教師甄選(第4次招考)結果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無人報名,從缺。           二、本次甄選尚餘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以健康與體育領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授課科目與節數):缺額1名           三、以上職缺擬於112年2月10日(星期五)進行第5次招考(報名時間:上午9時至12時,甄選時間:下午13時30分起),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校112年1月31... 觀看完整文章
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2-08 | 點閱數: 314
一、本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代課鐘點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結果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無人報名,從缺。           二、本次甄選尚餘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以健康與體育領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授課科目與節數):缺額1名           三、以上職缺擬於112年2月9日(星期四)進行第4次招考(報名時間:上午9時至12時,甄選時間:下午13時30分起),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校112年1月31日... 觀看完整文章
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2-07 | 點閱數: 249
一、本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代課鐘點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結果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無人報名,從缺。           二、本次甄選尚餘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以健康與體育領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授課科目與節數):缺額1名           三、以上職缺擬於112年2月8日(星期三)進行第3次招考(報名時間:上午9時至12時,甄選時間:下午13時30分起),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校112年1月31日... 觀看完整文章
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2-06 | 點閱數: 328
一、本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代課鐘點教師甄選(第1次招考)結果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無人報名,從缺。           二、本次甄選尚餘缺額如下: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以健康與體育領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授課科目與節數):缺額1名           三、以上職缺擬於112年2月7日(星期二)進行第2次招考(報名時間:上午9時至12時,甄選時間:下午13時30分起),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校112年1月31日...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2-06 | 點閱數: 244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是依上開服務法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對於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其行為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 三、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 觀看完整文章
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1-31 | 點閱數: 346
一、招聘類別及缺額     國小一般代課鐘點教師(以健康與體育領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授課科目與節數):正取1名,另擇優備取若干名。 二、報名日期: 【本職缺甄選本次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次招考】 1.第1次甄選報名:112年2月6日(星期一)9時至12時止 2.第2次甄選報名:112年2月7日(星期二)9時至12時止 3.第3次甄選報名:112年2月8日(星期三)9時至12時止 4.第4次甄選報名:112年2月9日(星期四)9時至12時止 5.第5次甄選報名:112年2月10日(星期五)9時至12時止 6.第6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1-16 | 點閱數: 281
一、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歡迎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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