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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10-04 | 點閱數: 219
一、查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略以,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二、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相關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30 | 點閱數: 261
一、如主旨,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十六點附表二─「桃園市政府臨時人員薪資分級表」,調整臨時人員各級距之薪資數額,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9 | 點閱數: 183
一、有關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111年9月28日生效一案。 二、本修正案,主要係放寬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除育嬰貸款外,亦得申請「產後護理貸款」(第2點);並就產後護理貸款之貸款金額(第3點)、申貸條件(第4點)、申請手續(第5點)、特別還款期及寬限期(第6點)予以增訂相關規定。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9 | 點閱數: 279
一、依據本局111年7月19日桃教中字第1110064318號函續辦。 二、為鼓勵教師專業進修研究,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延續110學年度計畫並持續鼓勵本市績優教師及行政人員進修研究,以拓展教師宏觀國際視野,符應教育趨勢脈動,爰辦理旨案計畫。 三、計畫重點摘要如下:   (一)申請對象與資格:現任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與行政人員(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校長),並連續服務本市滿七年(含)或累計服務滿9年且於現職學校服務滿2年以上(含改隸前國立)者。   (二)進修時程:    1、自獲選核定年度7月1日起至...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9 | 點閱數: 140
一、旨揭考試預定報名日期為112年5月23日至6月1日止,預定考試日期為同年9月2日至9月3日。 二、另依修正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報名是項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113年1月1日起,報名原民特考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詳如附件。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9 | 點閱數: 276
一、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二、次查中立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是以,倘候選人向學校租借場地辦理活動,應秉持公正立場處理。 三、復查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9 | 點閱數: 131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8條之1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為配合上開修正案,爰一併修正本辦法第2、7、  9、10條相關文字。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7 | 點閱數: 186
一、依行政院111年5月23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1157號函暨本市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5日桃選一字第1110000595號函略以,參與本次選務工作人員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經桃園市政府111年5月27日府民自字第1110143401號函轉知在案。 二、旨揭選舉投票訂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考量地方公職人員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合併辦理,又鑒於國內疫情及選務工作繁重,為衡平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本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之補假,以半日為單位,其課務由學校處理並支付課務代理費,所需經費由各級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另前述補假應於1年內休畢。
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7 | 點閱數: 206
一、如主旨,函釋摘要重點如下: (一)教育部前以106年2月16日函釋示,初任教師於聘任前登記結婚,而在教師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到職者,依教師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日數,自結婚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婚假。 (二)教育部參酌前開公務人員給假規定並兼顧教師請假需求,自111年8月1日起,教師於聘任前發生結婚、分娩、流產、配偶分娩或流產及配偶或親屬死亡之事實,於聘任後得依各該事實所定給假日數,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數(「不含」例假日),核給剩餘日數之假。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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