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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5-17 | 點閱數: 255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有關未成年子女年齡屆時將配合調整至十八歲,爰將相關「未滿二十歲者」文字刪除之。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桃教政字第1110043954號函.pdf
    1) 桃教政字第1110043954號函.pdf
  • 府政預字第1110126622號函.pdf
    2) 府政預字第1110126622號函.pdf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修正總說明.pdf
    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修正總說明.pdf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修正對照表.pdf
    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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