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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09-29 | 點閱數: 173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8條之1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為配合上開修正案,爰一併修正本辦法第2、7、  9、10條相關文字。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府人力字第1110270271號函.pdf
    1) 府人力字第1110270271號函.pdf
  • 部銓四字第1115490764號函.pdf
    2) 部銓四字第1115490764號函.pdf
  • 考試院、行政院111年9月16日令及修正條文總說明.pdf
    3) 考試院、行政院111年9月16日令及修正條文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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