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11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人員,須依法核課退職所得;109年12月31日前已退者,所支新制定期給與仍依原規定,免納所得稅。」一節,本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增訂相關補充規定:「上述規定110年1月1日後退休人員退職所得免納所得稅部分,係指109年12月31日以前繳付基金年資占退撫基金年資比例計算之,並計算至月。」。
二、其餘本修正案之詳細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理由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