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查閱旨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參考附件):本次修正案係為配合民法第12條修正,將成年年齡自20歲修正為18歲;爰本辦法第13條第2項有關申請查閱年齡20歲之限制,修正為「以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