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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11-22 | 點閱數: 216

一、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求衡平,不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桃教人字第1110111533號函.pdf
    1) 桃教人字第1110111533號函.pdf
  • 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A號令.pdf
    2) 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A號令.pdf
  • 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pdf
    3) 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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