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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2-12-15 | 點閱數: 333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具公務員禁止商業行為之相關規範,銓敘部另以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進行原則性歸納(如參考附件1、2)。

二、茲以服務法修正公布後,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故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及上述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附歸納處理原則,停止適用之。

三、各機關(構)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應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四、於本校網站公告周知,文陳閱後存查。

  • 府人考字第1110335279號函.pdf
    1) 府人考字第1110335279號函.pdf
  • 部法一字第104005116號函.pdf
    2) 部法一字第104005116號函.pdf
  • 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pdf
    3) 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pdf
  • 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pdf
    4) 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pdf
  • 參考附件1-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附件.pdf
    5) 參考附件1-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附件.pdf
  • 參考附件2--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docx
    6) 參考附件2--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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