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具公務員禁止商業行為之相關規範,銓敘部另以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進行原則性歸納(如參考附件1、2)。
二、茲以服務法修正公布後,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故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及上述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附歸納處理原則,停止適用之。
三、各機關(構)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應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四、於本校網站公告周知,文陳閱後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