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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張詠清 - 人事主計 | 2023-01-04 | 點閱數: 282

一、有關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

二、本辦法係依108年11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依超時服勤時段、服勤內容性質與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三、查本辦法第6、10條規定,公務人員及約僱人員,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補休事由,其事後補休期限自1年改為「2年」。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 1111227-桃園市政府-轉知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pdf
    1) 1111227-桃園市政府-轉知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pdf
  • 1111221-行政院-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pdf
    2) 1111221-行政院-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pdf
  • (1111221)-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pdf
    3) (1111221)-訂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0701號令.pdf
  • 1120101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pdf
    4) 1120101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pdf
  • 1120101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總說明.pdf
    5) 1120101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總說明.pdf
  • 1120101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立法理由.pdf
    6) 1120101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立法理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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