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2年8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073985號函辦理。
二、旨揭疑義應依教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辦理,服役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非屬義務役年資,爰經學校續聘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性質,又因該段代理期間亦非合於採計為退休之懸(實)缺代理年資,爰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