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惟若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已可防免因補助申請黑箱作業而產生利益輸送,使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處於對等狀態,因而於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例外排除禁止規範。
三、依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示(如附件)意旨,有關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