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14日桃教終字第1110002807號函辦理。
二、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本(111)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及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年資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101年或91年或81年或71年8月起)
(一)所稱「連續服務」: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留職停薪前後年資得予以併計視為連續)。
(二)所稱「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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