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2.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二、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三、辦理期間:自115年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四、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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