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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顧宜文 - 教務處 | 2026-04-24 | 點閱數: 84

說明:   

一、        依據115417日桃教小字第1150034360號函辦理(正本諒達)。

二、        旨揭簡章更正第六點(四)「應具備以下資格: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0212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或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1031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任教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者,應具備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任教國民小學者,應具備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明書」。簡章更正如附件,以本次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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