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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25 | 點閱數: 122
如主旨,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25 | 點閱數: 122
一、茲鑑於COVID-19疫情之發展具不確定性,疫情防治相關準則及規範,需配合疫情之發展即時滾動式調整,爰有關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疫苗接種假」、「防疫照顧假」及「防疫隔離假」之差勤管理因應措施,仍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修正)「防疫,假怎麼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25 | 點閱數: 120
目前正招募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桃園考區監場人員,如有意願參加者,歡迎在5月30日(星期一)下班以前洽人事室報名,資料詳如附件,謝謝大家!
注意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23 | 點閱數: 250
因應教育局發布COVID-19自111年5月23日起暫停實體課程之教職員工差勤調整事宜,茲說明本校暫行相關差勤配套措施如下: 一、因應旨揭疫情再次趨於嚴峻,本市於111年5月19日宣布暫停實體課程,改採遠距教學。 二、未受「確診者」或「經匡列居家隔離者」:   (一)專任或科任教師(未兼行政)、兼行政教師及職員依教育局來函,原則均正常到校上班、上課。   (二)如有特殊需求(如照顧未成年子女、身體不適),且相關課務、業務得於居家線上辦理,可填寫居家線上教學/居家辦公申請表詳述具體情形以提出申請;惟如有業務須到校辦理者,仍須返校辦公/辦理遠距教學。 &nbs...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18 | 點閱數: 137
一、針對自主防疫4天期間,考量托育服務為高度密集場所,且嬰幼兒未能接種疫苗,為降低感染風險,托育人員及嬰幼兒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受托兒童,於居家隔離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至居家托育人員及其收托之兒童,如有前述情形,亦得比照辦理,併予敘明。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18 | 點閱數: 238
一、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及差勤管理因應措施,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0月20日公告「防疫,假怎麼請」規定辦理,且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影響訓練成績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為兼顧受訓人員考試訓練輔導與考核成效,並維護其訓練權益,爰參照訓練辦法第31條第1項所定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之規範意旨,考試錄取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申請防疫隔離假,請假日數在14日以內者,無須延長訓練期間,請假日數超過14日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三、另考量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係配合COVID-19疫情防治申請防疫隔離假,係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且屬不可抗力、急迫之事由,為...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17 | 點閱數: 136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有關未成年子女年齡屆時將配合調整至十八歲,爰將相關「未滿二十歲者」文字刪除之。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16 | 點閱數: 241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2064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考區試務中心設置原則規定辦理:「本考試監試委員之遴聘,以聘請該分區試場所在之公務機關公務員及各級學校教職員或退休公教人員為原則。」,本次考試另設有防疫及隔離試場,歡迎具護理背景人員參與。 三、考試日期:111年6月4日(星期六),1日。 四、考試地點及考試節次:如附件1。 五、防疫作業:  (一)須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3劑且滿14天(以考試日6月4日為基準,至遲應於5月21日(含)前完成接種疫苗)為原則;僅接種...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徐詩航 - 人事主計 | 2022-05-13 | 點閱數: 116
一、各機關學校遇有符合「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之請託關說事件,請依規定填報登錄表,並通報本局政風室辦理登錄。 二、為保障公務員依法行政之權益,避免因不當請託關說觸法,請依要點第14點等規定,加強宣導禁止請託關說,以及公務員如遇請託關說應落實登錄。 三、各機關學校受理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應注意防範被請託關說者因登錄而受到其他關切壓力之疑慮,請依機關學校作業及個案需要,適時研採以隱蔽個資、密件陳核等方式辦理。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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