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銓敘部就110年8月24日令函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說明如下:
(一)該令函所稱「全部工時(全時)」,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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